土地坍沒

土地坍沒

坍沒筆數:
 

  備註說明:

  1.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。
  2.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,不足一公頃者,以一公頃計,超過一公頃者,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,增加不足半公頃者,以半公頃計;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,得視實際需要,另案核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