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物滅失

建物滅失

  
部分 全部滅失
未滅失面積: 平方公尺 建號:
 

  備註說明:

  1. 部分滅失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,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。
  2. 全部滅失不論面積大小,以每建號計算,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。
  3.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記收單位,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,以五十平方公尺計。